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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俗广告莫止于约谈
2018-11-23 17:30:26  来源:泉州文明网  责任编辑:傅心玫  

11月19日上午,海口龙华路友谊商场打着店庆的旗号在其门店一楼处挂出“微信阅读量达88万,10商场女员工裸奔”、“裸奔10分钟,每人奖励1万元”的横幅,因内容低俗被网民发至网络并引起市民和网友的强烈反感。事发后,海口市妇联、龙华区妇联、龙华区大同街道、龙华城管大队大同中队以及工商龙华分局等部门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11月19日南海网)

上述十分显眼的横幅广告,出现在省城闹市区的商场门口,无论是当地市民还是网络围观者,无不感到匪夷所思、分外惊诧,商场给出的“认错”道歉中称系员工“个人行为”想必早在大家的意料之中,近年来各种秀下限、无底线广告时有曝光,诸如此类的推脱、诿责式回应大家早就司空见惯了。

报道显示,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责成商场立即撤走横幅,并对商场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由大同城管中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未经许可擅自悬挂横幅的行为当场处罚900元;由工商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后,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后续处理;由市妇联、区妇联以及大同街道联合对商场负责人进行约谈。而商场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约谈时表示,商场已经认识到错误,将严厉处罚始作俑者并向公众致歉。

对此想必不少人感到如鲠在喉,更担心会不会轻描淡写地约谈了事。类似低俗广告你方唱罢我登场,没有最俗只有更俗,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或正是缘于相关职能部门“心太软”,没有依法做出有痛感的处罚,让违规违法者付出相应的风险成本,只是由单位内部处理“责任人”“临时工”结案,以低风险甚至零成本赚得广告预期,拿什么阻遏个别商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竞相效仿而行的冲动?

现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第五十七条则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做出更严厉的相应处罚。

低俗广告公开招摇过市,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反国家法规,该依法亮剑、严厉制裁而不能总是软绵绵的“约谈”了,这既是依法治理之必要,也是维护法律权威、规范经营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之必要,不如此就无以有效遏制无良商家的任性。(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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